






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《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》的通知
索引号: | ZDDBG220786 | 发文字号: | 陕交函〔2016〕475号 |
发布机构: | 公文时效: | 有效 | |
名称: |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交通运输部《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》的通知 | ||
主题分类: | 陕交函文件 | 发布日期: | 2016-09-06 |
各设区市、韩城市、杨凌示范区交通(运输)局,厅各单位:
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《关于印发<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>的通知》(交办公路〔2016〕66号)的有关要求,公路建设自2016年5月1日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范围。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,满足营改增后公路工程计价依据需要,结合我省现有公路工程计价体系实际情况,现就执行交通运输部《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》(简称“营改增计价依据”)通知如下:
一、公路工程计价依据中与营改增计价依据相关的部分以交办公路〔2016〕66号文要求为准。
二、自发文之日起,已批复的新建、改建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、概算、预算,不再重新审批(核准),未批准项目均执行营改增计价依据。
三、公路工程中涉及其他专业的(如房建工程),应执行相关专业有关营改增计价依据。
四、工程造价中估概预材料单价,应按《陕西省公路工程造价营业税改增值税材料单价计算方法》(见附件)执行。
五、从5月1日起,省、市交通定额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设备信息价应为含增值税单价。
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问题,应及时向省交通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反映。
附件:陕西省公路工程造价营业税改增值税材料单价计算方法
陕西省交通运输厅
2016年5月26日
附件
陕西省公路工程造价
营业税改增值税材料单价计算方法
为了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《关于印发<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>的通知》(交办公路﹝2016﹞66号)精神及要求,结合公路工程造价材料单价计算有关规定,就我省公路工程造价营业税改增值税(简称“营改增”)的材料单价计算方法明确如下:
一、各种材料(不含增值税)运杂费
1.运费
公路货物运价表(表-1) 单位:元/吨·公里
货物分类 |
一类货物 |
二类货物 |
三类货物 |
特种货物 |
运 价 |
0.48 |
0.53 |
0.58 |
0.62 |
2.装卸费
各类货物装卸费表(表-2) 单位:元/吨
货 等 项 目 |
一类货物 |
二类货物 |
三类货物 |
特种货物 |
装 |
2.1 |
2.4 |
2.7 |
3.3 |
卸 |
- |
2.4 |
2.7 |
3.3 |
装 卸 |
2.1 |
4.8 |
5.4 |
6.6 |
注:二类货物中块石、生石灰、煤、粉煤灰、泥等不计卸费
3.过路(桥)费
运输货物必须经过收费公路时,其通行费可按照实际收费标准计入运杂费中。
二、营改增材料(预算)单价扣税原则和计算方法
1.扣税原则
材料(预算)单价由材料原价、运杂费、场外运输损耗、采购及保管费组成,其中营改增后材料原价、运杂费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确定,其扣税原则如下。
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增值税材料的扣税表(表-3)
序号 |
材料单价组成内容 |